索引號: | 113418026742429118/202406-00054 | 組配分類: | 食品生產經營監(jiān)督檢查 |
發(fā)布機構: | 貴池區(qū)秋江街道辦事處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食品生產經營檢查標準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4-06-12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
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huán)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
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
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
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
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
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wèi)生,生產經營食品時,
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
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
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
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
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
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
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
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
其制品;
(八)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
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
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
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
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
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guī)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wèi)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
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tǒng)一規(guī)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huán)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qū)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yè)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xié)作機制。
第二節(jié)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對本企業(yè)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
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jiān)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jiān)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
制度?;加袊鴦赵盒l(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
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huán)節(jié)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
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
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
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
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
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
數(shù)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
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
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
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實行統(tǒng)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yè),可以由企業(yè)總部統(tǒng)一查
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fā)業(yè)務的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
記錄批發(fā)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
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
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
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fā)
現(xiàn)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五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
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
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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