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02003285048R/201701-00003 | 組配分類: | 行政強制 |
發(fā)布機構(gòu): | 貴池區(qū)水利局 | 主題分類: | 農(nóng)業(yè)、林業(yè)、水利 / 其他 / 其他 |
名稱: | 貴池區(qū)水務局行政強制裁量基準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04 | |
生效日期: | 2017-01-04 | 廢止日期: | 2029-12-31 |
39、強行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妨礙行洪、防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強制裁量基準
項目名稱為“對影響行洪安全的設施強制拆除措施”的裁量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gòu)依據(jù)職權(quán),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gòu)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gòu)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gòu)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gòu)依據(jù)職權(quán),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gòu)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gòu)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gòu)依據(jù)職權(quán),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jié)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二條:對河道、湖泊范圍內(nèi)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gòu)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gòu)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gòu)或者其授權(quán)的流域、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gòu)有權(quán)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
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quán)執(zhí)行標準
1、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
(1)建筑物、構(gòu)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沒有設計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設計排澇水位或者設計灌溉水位,下同)斷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筑物、構(gòu)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強行拆除,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筑物、構(gòu)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 強行拆除,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筑物、構(gòu)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強行拆除,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
(1)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一萬元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4)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五萬元以上的, 強行拆除,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未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或者橋梁、碼頭和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gòu)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
(1)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十萬元以下的,或者鋪設跨河、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200米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或者鋪設跨河、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20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占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或者鋪設跨河、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300米以上400米以下的,強行拆除,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4)占用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鋪設跨河、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400米以上的,強行拆除,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影響行洪但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補辦批準手續(xù)并采取補救措施的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的自由裁量參照標準執(zhí)行。
5、雖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設施的:
(1)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規(guī)定的期限未完全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改正的,或者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拒不改正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0、扣押非法采砂船舶強制裁量基準
一、《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0號)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jù)職權(quán),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對沒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賣,拍賣款項全部上繳財政。
二、《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2009年6月24日頒布,2012年5月修正)第三十四條:從事違法采砂或者運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處理或者逃離現(xiàn)場,將違法采砂船舶、機具或者違法運砂工具置于河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行代履行,將違法采砂船舶、機具或者違法運砂工具拖離現(xiàn)場,依法作出處理;當事人不在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
41、暫扣施工工具、取水設備強制裁量基準
“對擅自建設取水設施和設置排污口的強行拆除”的裁量基準。
一、《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省人大常委會公告2004第26號)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用水單位取水工程建設、取排水情況、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進行現(xiàn)場巡查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用水單位未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取水許可規(guī)定進行取水設施建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可以依法暫扣施工工具、取水設備?!?/span>
1. 對有證據(jù)證明當事人系無證取水、沒有在區(qū)水務部門報批擅自建設取水工程,對相關工程設備予以查封、扣押,并應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日內(nèi)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2.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3. 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經(jīng)屆滿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42、加收滯納金強制裁量基準
對拖欠和拒不繳納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行為,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裁量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gòu)依據(jù)職權(quán),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quán)執(zhí)行標準
1、逾期不超過15個工作日的,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1倍的罰款;2、逾期超過15個工作日但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2倍的罰款;3、逾期超過30個工作日以上的,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5倍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quán)執(zhí)行標準
1、在建設活動開始前,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應繳費用1倍罰款;2、在建設活動開始后,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應繳費用2倍罰款;3、在工程完工后,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應繳費用3倍罰款。
43、代為清理強制裁量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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