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020032858575/202104-00040 | 組配分類: | 控輟保學 |
發(fā)布機構: | 貴池區(qū)梅街鎮(zhèn)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名稱: | 【上級政策】安徽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13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第二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加強自身修養(yǎng),注重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培育積極向上的家庭文化,傳承優(yōu)良家風家教,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
第二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階段的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和特點,對其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生態(tài)文明、遵紀守法、道德情操、社會責任,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科學知識、生活技能,以及文明禮儀、孝老愛親、團結友愛、勤儉節(jié)約等方面的教育,塑造未成年人優(yōu)良品德,培養(yǎng)未成年人良好習慣,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
第二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家庭教育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經常性地陪伴未成年人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家風家教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等場所,接受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教育。
第二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親子陪伴,提高親子陪伴質量。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鼓勵、支持未成年人參加與其年齡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家務勞動、集體勞動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會活動,培養(yǎng)未成年人的勞動觀念,增強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第二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接受幼兒園、學校家庭教育指導,參加幼兒園、學校組織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嬰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參加有關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活動,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參加家庭教育指導實踐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務。
第二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與幼兒園、學校保持經常性聯(lián)系,主動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身心狀況,支持幼兒園、學校的教育管理。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家庭教育義務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幼兒園、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預防意外傷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帶領未成年人外出時,應當注意并教育未成年人識別安全警示標志,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進入不安全區(qū)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情況的發(fā)生。
第二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將網絡安全和網絡文明教育融入家庭教育中,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二十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批評教育并及時制止、糾正;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外出務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與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托有監(jiān)護能力的親屬照護未成年人;
(二)及時將外出地點和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幼兒園和學校;
(三)經常與照護未成年人的親屬、未成年人生活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幼兒園和學校溝通聯(lián)系,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與生活、學習情況;
(四)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未成年人保持經常性聯(lián)系,每年至少與未成年人團聚一次。
第三十一條 對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家庭教育義務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當方式實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兒園、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求助、舉報,接到求助、舉報的組織應當及時予以救助。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中小學等學校應當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制度,完善家庭教育指導機制,將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納入教職工業(yè)務培訓內容。
幼兒園、中小學等學校應當通過建立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開展家訪、家長開放日、家長接待日等活動,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密切聯(lián)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況,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推進家庭、學校共同教育。
幼兒園、中小學等學校的家長委員會可以通過學校邀請有關人員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中小學等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階段生理、心理變化和認知能力、思想狀況,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
幼兒園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為幼兒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動環(huán)境,培養(yǎng)幼兒良好習慣。
小學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督促未成年人學習自我保護知識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強體育鍛煉,參與力所能及的勞動和公益活動,養(yǎng)成良好習慣。
中學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應當重點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條 鼓勵師范類高等院校在教育類專業(yè)開設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加強家庭教育指導職業(yè)技能培養(yǎng)。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教育機構設置家庭教育相關專業(yè),開設家庭教育指導課程。
鼓勵相關研究機構、高等教育機構等開展家庭教育理論和應用研究,鼓勵相關培訓機構等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人才培訓。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中小學等學校應當關注留守、流動、貧困、重病、殘疾等未成年人,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等學校應當開展安全、道德和法治教育,預防在校學生違紀違法和不良行為;發(fā)現(xiàn)有違紀違法和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等學校應當執(zhí)行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關于課時和作業(yè)量的規(guī)定,不得布置懲罰性作業(y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人睡眠、文體娛樂以及參加社會實踐的時間。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八條 從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不得違反規(guī)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務費用、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隱私,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從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機構可以按照規(guī)定參與政府購買家庭教育公共服務,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九條 婚姻登記機構辦理婚姻登記時,應當通過現(xiàn)場咨詢輔導、播放宣傳教育片等形式宣傳家庭教育知識,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四十條 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做好本機構收養(yǎng)兒童的家庭教育工作,并對收養(yǎng)和寄養(yǎng)兒童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接收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遭受監(jiān)護侵害、暫時無人監(jiān)管等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為其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青少年宮、兒童之家、青年之家、婦女之家、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職工之家、工人文化宮、體育場館等場所,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下列活動:
(一)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知識普及和宣傳活動;
(二)免費發(fā)送有益于家庭教育的信息;
(三)免費開展家庭教育信息交流活動;
(四)開展規(guī)范化的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五)研究開發(fā)家庭教育產品;
(六)其他有助于家庭教育的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機構、志愿服務組織依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家庭教育公益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識,為家庭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其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就讀學校(幼兒園)、婦女聯(lián)合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和組織應當予以勸誡、制止、批評教育;對因采用暴力等不當方式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四十五條 從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未依法登記,擅自從事家庭教育活動的;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務費用的;
(三)作虛假宣傳或者宣傳迷信、暴力、欺詐、色情等非法內容的;
(四)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隱私或者其他個人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幼兒園、中小學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設立的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未按照要求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取家庭教育指導費用的;
(三)在實施家庭教育指導活動中,不適當增加學生家長負擔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和組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不及時救助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9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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